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职业:务农。2019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夏各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同年10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职业:无业。2017年4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被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8时许,顾某某、李某某在滦南县**镇**庄大桥东侧**板面店内找到正在和黄某某吃饭的赵某某,向其索要欠款。李某某因故离开后,顾某某与赵某某、黄某某一起在该板面店内吃饭、喝酒。约23时许,因索要欠款一事,赵某某与顾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打了顾某某两记耳光,顾某某遂即回到了在外边停放的车上,准备驾车离开,赵某某、黄某某追出,黄某某将顾某某从车上拽下,二人对顾某某拳打脚踢,致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骨折,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现实表现、前科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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