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在盖州市九寨镇家中利用互联网在博盈网站、雅达利网站、达芙妮网站、凤凰国际等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726.858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3.90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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