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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赵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本区**镇**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本区**镇**村**号。2019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富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本区**镇**村**号。2018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松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赵某酒后至本区石湖荡镇闵塔路1751弄篮球场附近小便,被害人沈某甲批评黄某某、赵某行为不文明,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富某某殴打被害人沈某甲;被害人徐某某在拉架过程中也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甲右手皮肤挫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面部皮肤挫伤,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沈某甲、徐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2日20时许,其和妻子徐某某买菜回到本区石湖荡镇恬润新苑北面20米处时,看到有二名男在路边小便,其批评二名男子行为不文明后,其中一名男子对其进行质问并用右手掐其脖子,其为了挣脱也打了该男子一拳,但没有打到,后该男子用拳头打其头部,后陆续有四名男子对其拳打脚踢,其妻子徐某某在拉架过程中也被殴打受伤。

2.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2日20时许,其和丈夫沈某甲经过本区石湖荡镇闵塔路1751弄主干道西侧,看到有二名男子在路边小便,其丈夫沈某甲批评二名男子行为不文明,二名男子遂对沈某甲拳打脚踢,后又来了一名男子也对沈某甲拳打脚踢,其在拉架时,一名男子用拳打了其右额头部,后其让儿子沈某乙报警。

3.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某甲右手皮肤挫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面部皮肤挫伤、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4.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沈某甲、徐某某并取得谅解。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简要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被告人赵某、富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7.《网上比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富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赵某、富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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