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谢某某 (未成年人,另案处理)2019年9月在龙岗区**街道一网吧认识,后二人预谋实施盗窃。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谢某某来到龙岗区园山街道**地铁站C出口一栋闲置厂房,将厂房里的铁块、铁架、电箱、门窗等物品盗窃,装满电动三轮车后,即将被盗物品拉至龙岗区**路*号垃圾转运站,卖给被告人田某某,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从2019年11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谢某某先后十多次利用凌晨无人之际到该厂房实施盗窃,并将盗窃的物品拉至龙岗区**路*号垃圾转运站,卖给被告人田某某,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两次伙同谢某某凌晨时分,将该厂房的电缆线(品牌:奔达康,型号:YJV 35*4+16*1,被害人报案损失经鉴定价值8100元)用钳子剪断后用三轮车拉至龙岗区**路*号垃圾转运站卖给被告人田某某,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各分得2600元)。
另查明:
1、2019年10月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龙岗区***村*巷,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300余元。
2、2019年11月29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赖某某来到龙岗区**路**号,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72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等;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萧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随案移送物证大号铁钳两把,小号铁钳一把,铁锄一把,三轮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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