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5年7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6年1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黄庄村被告人李某甲家一楼客厅内,召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让被告人谭某某从中抽头。2019年11月14日3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李某甲,查获赌资人民币54570元。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牌九;
2.书证:党员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乙、吴某某、龙某某、柳某某、李某丙、欧某某、陈某甲、李某丁、陈某乙、李某戊等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场地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庄建晓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1506290****,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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