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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等3人组织卖淫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群众,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酒店****会所宿舍,群众,无业。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谢某某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楼,群众,无业。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以其名义租赁了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4楼,用于经营“****会所”,提供“口爆”等色情服务,黄某某负责“****会所”及日常管理;2019年9月1日起,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开始在“****会所”上班,谢某某作为管理人员,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李某某作为部长,负责介绍会所的服务项目,为嫖客安排卖淫人员等;2019年9月6日22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对****会所进行查处,将被告人谢某某与李某某,和正在进行“口爆”的卖淫嫖娼人员梁某某、兰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员传唤归案,后将黄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彭某甲、兰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彭某乙、袁某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技师上钟小费单;证明、工商登记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对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为组织卖淫招募人员,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承认其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同意对其适用简易程序。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谢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对黄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谢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42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及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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