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三人经共谋后,三人共驾驶两辆摩托车到三台县龙树镇场镇,由谢某某、魏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上午,谢某某、魏某某看见被害人薛某某从龙树镇邮政储蓄所取钱出来后便对其进行尾随,收到暗示的黄某某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用橡皮筋捆住的一叠冥币掉在薛某某前方。谢某某、魏某某扮演路人行至薛某某前方将该冥币拾起并邀约薛某某到僻静处分钱。随后,黄某某赶至现场,与谢某某、魏某某以查验银行卡和现金的方式,将薛某某妻子骗至现场并骗得薛某某银行卡密码,并趁薛某某夫妇不备时将薛某某妻子挎包内的银行卡和1200元现金盗走。后黄某某、谢某某和魏某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在三台县塔山镇邮政储蓄所将薛某某的银行卡内的3000元人民币取走,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后挥霍。

2020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魏某某在黄某某的劝说下主动到三台县龙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4200元并取得被害人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在2019年8月12日判处刑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在2016年4月29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乔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魏某某被取保候审,黄某某现住三台县**乡**村**组**号;谢某某现住三台县**乡**村**组**号;魏某某现住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