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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西山镇县**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2012年5月16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桂平市**信用社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信用社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牌女装电动车上插着钥匙,并且该车从早上至下午一直亮着车灯。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产生盗窃该车的念头,便通过电话通知被告人谢某某前来将车盗走。当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去到该信用社门前,在被告人黄某某的示意下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将盗得的电动车开到桂平市**小区门口附近停放。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0元。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动车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延坚

检察官助理:秦志军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计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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