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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小学文化,泉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路**有限公司。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分公司**主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路**号**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和谢某某于2018年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申请办理泉州市洛江**加油站迁建用地(泉州市洛江区**镇万虹路西侧土地面积为0.4015公顷国有土地)供地手续过程中,需提供原迁建加油站石狮市**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原石狮市**公司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遂共同商量由谢某某伪造石狮市**公司狮蚶国用(2001)字第0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伪造“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印章加盖在伪造的狮蚶国用(2001)字第0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提供给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因被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被退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遂共谋,由苏某某伪造石狮市**公司石国用(2002)009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交由黄某某后,黄某某与谢某某共谋伪造“石狮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章”印章加盖在石国用(2002)009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提供给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致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根据黄某某提供的伪造的石狮市**公司石国用(2002)009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8年12月25日对**镇万虹路西侧土地面积为0.4015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先后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分公司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石国用(2002)009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全案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等。

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共同犯罪,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共同犯罪,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9656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联系电话:1360078****;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南安市**路**号**室,联系电话:1380590****。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五册,视听资料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伪造的石国用(2002)009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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