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进水,北京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93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30718102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龙海市,住龙海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系注册地址在菲律宾的境外赌博公司所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下设“**棋牌”、“**棋牌”、“**棋牌”等十多个网络赌博游戏。
2015年,“**”网络赌博平台开始在我国境内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为扩大“业务量”而在我国境内发展劳务输出公司为其招聘工作人员,发展“工作室”和第四方网络支付平台为其收取赌资,发展技术网络公司为其提供网络技术保障,涉案赌资达上百亿元。
2015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经人介绍至“**”赌博公司上班,先后从事客服、推广、财务等工作,2017年底担任财务主管,负责向财务组工作人员发布指令以及寻找支付平台等工作,直至2020年5月20日回国后被挡获。
2017年夏天,被告人谢某某经人介绍至“**”赌博公司上班,从事客服工作。2018年开始担任财务主管,负责向财务人员分发银行卡、确认支付渠道是否正常、汇总财务情况、寻找支付平台等工作,至2019年5月主动离职。
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被挡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参与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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