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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许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三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6********,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大道中**号**公寓**房。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00年9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8月4日止。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0年9月14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主动向该局投案,同年10月29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49********,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人,茂名市**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街道**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罪,2010年10月8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海口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至1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已被注销)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黄某某的组织下,卢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许某某以及李某甲(香港人,另案处理)合谋,以伪报橡胶手套品质、低报价格的方式,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的“包税”方式,为境内货主麦某某(已不起诉)等人申报进口橡胶手套。

  200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和卢某某一起到海口市联系海南*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在海口海关申报进口橡胶手套。此后,为了便于橡胶手套的进口报关,黄某某、卢某某在海口注册成立海南*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以卢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8、9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麦某某商定:麦某某在国外购买橡胶手套,委托许某某为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麦某某按照每柜5万元至6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付给许某某作为代理进口的费用。同年11月至2010年6月,麦某某以每吨3394-4154美元不等的价格,从马来西亚的顶级手套公司购买了8票10柜共260900千克的橡胶手套后,黄某某、许某某、卢某某先后以*乙公司、*丙公司等公司为经营单位,以*甲公司为收货单位,以伪报品名及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伪造的销售合同等单证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上述橡胶手套。在报关过程中,许某某按照黄某某的安排,向卢某某垫付报关费用并与麦某某结算,在货物通关后,卢某某联系货车司机发往茂名,由许某某接货后安排向麦某某送货。

  经海口海关计核,黄某某、许某某等人为麦某某“包税”方式代理进口的260900千克橡胶手套共偷逃税款2216582.95元。

  经查,2009年至2010年8月,黄某某、许某某、卢某某还以*丙公司为经营单位,以*甲公司、茂名市**发展有限公司为收货单位,在海口多次为境内货主申报进口橡胶手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橡胶手套等物证;

  2.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报关单以及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麦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卢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笔迹鉴定、价值鉴定、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为他人代理报关,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延

   检察官助理:陈龙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黄某某联  

        系方式1392309****,许某某联系方式1781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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