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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许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9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1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为非法牟利,受雇于梁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2日中午驾驶由梁某某提供的船只从广州市南沙区水域出发,到香港龙鼓洲附近水域装载走私冷冻肉制品,而后运回广州市番禺区境内。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开船、装货、通过电话联络梁某某获取接头暗号、行船线路、接货时间地点,并报告位置等;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开船、装货。次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上述船只返至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南沙大桥附近水域时,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在联合执法中查获,当场缴获涉嫌走私的冷冻鸡爪3.85吨。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冷冻鸡爪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英国,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禽类产品,价值人民币9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来自境外疫区的冷冻肉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颖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黄某某电话137116****、许某某电话1837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渔船1艘(3号船)、导航仪1台(PLOTTER牌,3号船上缴获)、手机2部、冷冻鸡爪3.85吨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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