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村**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城**栋**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山**号)。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害人邵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东城汇凤凰机器人店内用手机上网玩网络游戏时,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游戏平台、QQ联系被害人预购买该游戏账号,并要求被害人登录“易光购”进行交易。此后,对方假冒“易光购”平台客服,以被害人银行卡被冻结导致无法提现,需要被害人向其他账户转账才能解冻为由,诱使邵某某先后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63800.40元。后上述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其他账户,其中的22000元最终先后流入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的银行账户。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流入其银行卡账户中的人民币70000元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约定帮助上家转移资金,将其中的50250元转账至被告人詹某某事前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同日,被告人詹某某在明知流入其银行卡中的人民币50250元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约定帮助转移资金,将其中的9700元转账至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另将18000元现金放在上家指定的地点,由对方派人取走。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将各自所得及截留的赃款人民币19750元、22550元退还被害人邵某某后,被害人表示谅解黄某某、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查询记录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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