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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袁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释放,并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黄某某的介绍下,准备用大货车将58名外籍“三非”人员从大理州南涧县碧溪乡和乐村“**饭店”运往临沧市孟定镇。当晚20时许,袁玉政驾驶云L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至“**饭店”接到该58名外籍“三非”人员,后沿214国道、羊头岩、羊耿公路、振兴桥、振清公路行驶。次日晨凌1时许,当行驶至临沧市镇康县军赛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后经进一步查证,该批外籍“三非”人员系袁某某邀约欧某某、潘某某等人于2019年4月7日至8日从昆明将其运至南涧。期间,袁某某未将该批人员系外籍“三非”人员这一身份情况告知欧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铁朝奎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黄某某联系电话1398851****;袁某某联系电话1512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76张。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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