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5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屯**号,住龙岗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逮捕。
蓝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8********,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县**乡**村**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2016年5月27日蓝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蓝某某2人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举报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蓝某某,并从蓝某某处拿到毒品(毒资尚未支付)。当天14时许,王某某与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园**栋门前见面,黄某某将毒品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微信转账给黄某某3000元人民币的毒资。民警当场抓获黄某某,缴获毒品重4.8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举报人王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黄某某600元,向黄某某购买了1个海洛因。
2020年7月23日,举报人王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黄某某1800元,黄某某以每个海洛因52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蓝某某处拿了3个海洛因,并将该3个海洛因交给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完成交易后,微信支付给蓝某某1560元人民币的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500元毒资、手机2部、疑似海洛因5个;手机卡1张(1986614****);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蓝某某 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作案手机2部、手机卡一张(1986614****)。
4、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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