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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李某甲家,蒋某某在外放风,黄某某翻墙进入院内,从西屋南侧窗户进入房间内,在西屋卧室柜子中的钱包内盗取了1100元现金,在柜子底下盗取了一个25.81克黄金手镯后离开。盗窃的手镯被黄某某销赃至盘锦市双台子区**银饰品店,获得赃款67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盘锦市大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价格为人民币8179元。

2.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张某甲家,蒋某某在路旁放风,黄某某趁张某甲家中没人,从房子南侧未上锁的窗户进入房间,在东屋抽屉内盗取了一条黄金项链和300元现金后离开。黄某某、蒋某某将盗窃的黄金项链销赃至盘锦市兴隆台区**珠宝店,获得赃款3486元,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07元。

3.2019年4月末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苏某某家,蒋某某在房子后面的路旁放风,黄某某趁苏某某家中没人,将东侧北屋仓库窗户打开后进入室内,将东屋卧室立柜里的双肩包内450元现金盗取后离开,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4. 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张某乙家,黄某某趁家中没人,翻墙进入院内,黄某某将南侧厨房的窗户打开后进入室内,黄某某在张某乙家室内翻动后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5.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彭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将窗户打开进入屋内,将东屋柜上储蓄罐及200元硬币盗走后离开。所获赃款被黄某某挥霍。

6.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朱某某家,蒋某某在院子外面负责放风,黄某某趁家中没人,翻墙进入院内,准备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因未打开窗户而离开。

7.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北镇市**乡**村张某丙家,蒋某某在外放风,黄某某翻墙进入院内,从窗户进入室内,在西屋北角柜上盗取一部VIVO牌X5PRO手机后离开。黄某某、蒋某某将盗窃的手机销赃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商场,获得赃款3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8.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锦州市北镇市**乡**村贾某某家,蒋某某在外放风,黄某某打开贾某某家的窗户进入室内,黄某某进入室内后翻动未发现财物,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9.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北镇市**乡**村李某乙家,蒋某某在外放风,黄某某通过窗户进入李某乙家室内,黄某某在后屋柜内包里偷到600元人民币后离开,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10.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鞍山市台安县**厂,蒋某某负责在路旁放风,黄某某将**厂院内停车棚内马某甲的黑色摩托车偷走,盗窃的摩托车被黄某某销赃至台安县劳务市场,获得赃款5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700元。

11.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鞍山市台安县**厂,黄某某将停放在**厂门口董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后离开,随后黄某某将盗取的电动车扔在路边。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凌海市**村侯某某家,蒋某某在外放风,黄某某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入室后翻动未发现财物,随后二人离开。

13.2019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白某某家超市,蒋某某负责在院子外面放风,黄某某翻墙进入院内,在超市的柜台上盗窃了8条南京煊赫门牌香烟后离开。经盘锦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南京煊赫门牌香烟每条143.10元,白某某家被盗财物共价值1144.8元。

14.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村某某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在某某家翻动未盗窃到财物,随后二人离开。

15.2019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王某甲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趁家中没人进入院内,从南侧未上锁的窗户进入室内,在西屋写字台抽屉内盗取了一个金戒指和一对金耳环后离开。二人将盗窃来的金戒指和一对金耳环销赃至盘锦市双台子区**银饰品店,所获赃款已被二人挥霍。

16.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陈某乙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通过大门进入院内,后发现家中有人,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17.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李某丙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从大门进入院内,将东侧房子内的摩托车偷走后离开。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18.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村张某丁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将东屋卧室靠北侧电视柜上的一个装有100余元硬币的布袋盗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19.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村王某乙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从窗户进入室内,将东卧室炕上的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盗走后离开。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20.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村陶某某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从窗户进入室内,入室后在陶某某家翻动未盗窃到财物,从后门离开。

21.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镇**社区刘某某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北屋抽屉内的130元钱盗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22.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村马某乙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通过大门进入院内,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离开。

23.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屯卢某某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卧室炕上一部白色手机盗走后离开。

24.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蒋某某来到盘山县**镇**村王某丙家,蒋某某负责在外放风,黄某某从大门进入院内,从窗户进入室内,将室内炕上手包内的100元人民币盗走后离开。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侯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贾某某、张某乙、彭某某、朱某某、苏某某、张某甲、白某某、刘某某、张某丁、某某、陶某某、李某丙、陈某乙、王某甲、卢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王某乙、董某某、马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丁、陈某丙、王某丁、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购单;登记表;照片;价格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黄某某盗窃金额为21710.8元(不含无鉴定部分),蒋某某盗窃金额为21510.8元(不含无鉴定部分),二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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