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75********,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9********,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封丘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董某某租赁广州市越秀区**路**服装城**楼**档为档口,租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小区**号作为仓库,共同销售假冒BURBERRY品牌的服装。其中,被告人董某某负责档口销售,被告人黄某某负责仓库配送货物。
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BURBERRY、Burberrys的服装合计61件、账本24本等物品;在上述仓库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BURBERRY、Burberrys的服装合计2540件,销售单据19本等(上述假冒服装合计2601件,货值金额人民币285008.64元)。经统计销售记录,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已销售假冒BURBERRY、Burberrys注册商标的服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2425元。
截止2019年5月15日,涉案BURBERRY、Burberry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短裤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与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未销售部分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3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单据、作案工具IPHONE8手机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的具结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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