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董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7月28日、9月29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9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与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两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释放。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8月5日、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定海区唐会娱乐507包厢、509包厢喝酒娱乐。23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与周某甲在507包厢门口因一语不合,发生口角,被告人董某甲和周某乙见状加入争吵,双方互不退让,相互推搡。23时37分,被告人董某甲将周某乙拖入507包厢,四人从走廊转移至包厢内互殴。期间,周某丙手持话筒冲入包厢加入互殴。23时44分,双方各带伤势离开现场。

经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因外伤致面部擦伤、双上臂擦伤,左拇指创,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董某甲因外伤致头皮创,头皮挫伤,面部创,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甲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轻微伤;周某乙因外伤致头皮擦伤,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李某某、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2****号的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3时25分,途经定海区环城南路与城西路路口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对被告人董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8.2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董某甲的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杨梦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处所:被告人黄某某、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