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范某甲分别于2018年7月、2018年8月通过“58同城”招聘信息,到位于利川市**大厦**室的利川市**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聘电话销售员,底薪为2200元,并按业绩提成。
**公司老板刘某甲(另案处理)编造“销售话术”(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范文资料),在网上购买大量电话卡,要求黄某某、范某甲等人化名某某甲“话术”给各被害人打电话,诱骗被害人交纳980元活动保证金。被害人交纳保证金后,刘某甲伙同吴某甲、夏某某(均另案处理)则在办公室伪造电视访谈节目及抽奖活动现场,由吴某甲假扮主持人李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分别冒充专家,谎称被害人中了二等奖,将获得价值人民币9.8万元的东奥徽宝或九龙玉玺,但需交纳9800元的私人珍藏税、过户费。如果被害人愿意交纳, 980元保证金从中扣除;如果被害人愿意但不能足额交纳,则以被害人所能承受的最大数额为准;如果被害人不愿交纳,98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诈骗成功后刘某甲等人即变更电话号码。
黄某某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为10万余元,获赃1.5637万元,范某甲参与诈骗涉案金额为17万余元,获赃1.68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害人处调取的冬奥徽宝、毛泽东玉玺、周恩来福寿龙玉、一代天骄玉玺等物证;从刘某甲公司查获的白色玉玺、伟人风采、功照千秋、白色建国徽宝及证书、黑色建国徽宝及证书、开国领袖毛泽东玺、冬奥徽宝、中国龙印、金色手机、范某甲使用的电脑。办公室白色座机;HTC手机(30部)、充电器头、数据线、打印机、电脑主机;从刘某甲处扣押的苹果6、苹果X手机,移动硬盘、U盘;从范某甲处扣押的手机、钥匙,现金1.8804万元;从吴某甲处扣押的吴某甲卡号为62155818170********、刘某甲卡号为62220202001********工商银行卡等物证;2.从刘某甲公司搜查出的“话术”单、收据、顺风货递单、邀请函、记事本、客户资源;记事本、入职表;**办公室提取到的客户资源、电话卡若干、员工入职表、红色收件单、白色座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刘某甲在工商部门注册利川市**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川市**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纪录、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公司利川营业部调取的刘某甲和吴某甲分别与该公司签订的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收派服务合同,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刘某甲公司在**邮寄货物信息、武汉市**物流有限公司收派件信息、转账信息、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关于利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的回函、刘某甲涉嫌诈骗案中被害人信息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夏某某、吴某甲、牟某甲、李某某、赵某某、熊某甲、刘某乙、吴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林某甲、汪某某、林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范某乙、熊某乙、王某丙、周某乙、庞某某、曹某甲、高某甲、范某丙、方某某、曹某乙、孙某某、左某某、牟某乙、高某乙、莫某某、某某乙等人的陈述;5.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说明、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刘某甲与范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牟某甲的聊天纪录、转账纪录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黄某某、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范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层;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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