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成都医学城”在建项目生活区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进入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上海建工集团“康德馨苑”项目部生活区**宿舍,盗窃被害人任某某“OPPO”牌R17型手机1部、金项链1根、金戒指1枚、现金人民币2500元。经鉴定,被盗“OPPO”牌R1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55元,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80元,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10元。
2、2019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进入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江苏建工集团“药明康德”项目部生活区**宿舍,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苹果”牌7Plus型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5元。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该生活区**号宿舍意图盗窃时,被岳某某他人发现后离开。经鉴定,被盗“苹果”牌7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进入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上海建工集团“康德馨苑”项目部生活区**号宿舍内,将被害人郑某某1部黑色“VIVO”牌Y55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牌Y5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经统计,两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书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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