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到乐清市城南街道南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购物,期间黄某某盗窃一套三生花玲珑补水集(售价359元),胡某甲盗窃一套三生花山茶花面膜(售价78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结伙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南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实施盗窃。黄某某盗窃一瓶百雀羚肌初眼部精华(售价278元),胡某甲盗窃一套百雀羚水光弹润挚悦套装(售价598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结伙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南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实施盗窃。黄某某盗窃一套仙维娜青春补水套装(售价193.5元)。胡某甲盗窃宝宝金水沐浴露、枸杞、妙彩14cmQ煎盘等物品(售价共计620.6元)。二人盗窃后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安保人员发现。
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核实注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分别是175********、139*******;
2.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3.谅解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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