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房(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梧州市长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房(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梧州市长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3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胡某某经合谋后去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号****工地处,共同盗窃放在该工地的十五包扣件。两人盗窃得手后利用助力车将盗得的扣件运到梧州市**村***回收站销赃。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205元。
二、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22至23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在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村***号门口对出处和**村***号**房间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和林某某并从中获利。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黄某某身上搜查出净重7.53克的毒品疑似物;从胡某某身上搜出净重0.08克的海洛因疑似物;从林某某身上搜出净重0.63克的海洛因疑似物并进行扣押。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展荣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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