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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67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陈某某、周某某、柯某某等人在连某某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座**房聚餐。后陈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转账人民币4400元给肖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同时转账人民币888.8元给肖某某作为见面礼。随后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其男朋友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K粉。黄某某收到肖某某转账的毒资后,取出人民币4000元,用人民币3000元向他人购买了毒品K粉,并按被告人肖某某的要求于2018年1月21日凌晨携带毒品K粉来到**大厦**房。在该房内,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用其二人贩卖的毒品K粉与陈某某、周某某等人一起吸食。

2018年1月21日08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等人,并缴获吸毒工具若干。经对吸毒工具残留物进行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查缉经过、出警经过、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涉案吸毒工具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柯某某、连某某、翁某某、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57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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