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627197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627197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和肖某某办理了19立方米(蓄积)择伐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李某某等民工,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谭某某棉花冲山场采伐杉树350株,并锯成2.1米的杉原木堆放于山中。经鉴定,现场采伐林木蓄积125.71立方米(折材积90.4立方米),经核减误差10%,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蓄积94.14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初从棉花冲山场运输1车木材(3立方米)卖给城步茅坪岔路口的陈某甲木材加工厂,获利3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从棉花冲山场运输2车木材(16.3827立方米)卖给武冈鄢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获利15770元;于2020年1月4日从棉花冲山场运输2车木材(17.1588立方米)卖给鄢某某的木材加工厂,获利16500元。二被告人合计运输木材33.5415立方米,获利35270元,该款项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暂扣。。
棉花冲山场还遗留的39立方米木材,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将其中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13立方米退还给了被告人黄某某和肖某某,其余的26.616立方米以13000元的价格处理给了丹口镇背西村民陈某丙。
2020年4月2日,群众匿名举报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没有掌握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到黄某某住处将其带至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儒林派出所办公室进行询问,黄某某即陈述了自己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滥伐林木的事实,随后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肖某某到案,肖某某到案后亦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摘录笔录、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林木转让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领条、赃物变价处理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蒙某某、谭某某、陈某乙、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94.1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到案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阳松
检察官助理:莫智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电话1558077****);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电话1376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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