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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罗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5********,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8********,汉族,出生地为福建省连城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8252000********,汉族,出生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连城县**乡**村**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以网络贷款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合计骗取人民币17490元,随后赃款从“此女子情”的微信号提现至谢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62148359********,并随即转入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4100********和李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15500********。当晚,被告人罗某某和陈某某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授意下,分别持李某某和谢某某的上述账户,将赃款全部提现。

2019年2月21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辩护人代为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单(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共14册,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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