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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5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户籍地广西凤山县**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户籍地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初某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区**栋**单元**号房,罗某某在楼下接应,黄某某进入房间进行盗窃,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该房间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手提电脑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格为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欧某某、林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公西刑技痕鉴[2018]001号鉴定书、南价认定[2018]531号价格认定书;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18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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