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上认识卖淫女熊某某、沈某某,约定由黄某某联系嫖客,安排卖淫女熊某某、沈某某到嫖客所在酒店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成功交易后黄某某每次收取50至100元的“介绍费”。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熊某某、沈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酒店、**酒店、**酒店等地进行性交易共计约120次。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微信上认识卖淫女熊某某、微信昵称叫“**”女子,约定由罗某某联系嫖客,安排卖淫女沈某某、“**”到嫖客所在酒店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成功交易后罗某某每次收取20至50元的“介绍费”。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沈某某、“**”到佛山市**酒店、**酒店等地进行性交易共计约50次。
2020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抓获,并扣押了黄某某、罗某某使用的手机各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介绍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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