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37-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已去世)在其位于湖南省宁乡市**铺乡**村**组**号的家中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并在赌场中抽取水钱,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某、谭某某、谢某某、明某甲、明某乙等人主动前往被告人黄某某家的赌场赌博,进行单注20元至500元不等的“闭十”赌博活动。2019年7月初,因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王立兵去医院看病,被告人符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可以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符某某遂邀集参赌人员去自己家中进行赌博。2019年7月初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宁乡市菁华铺乡洪仑山村六家坝组37-1的家中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符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并在赌场中抽取水钱,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某、谭某某、谢某某、明某甲、明某乙等人主动前往被告人符某某家的赌场赌博,进行单注20元至500元不等的“闭十”赌博活动。2019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商议轮流开设赌场,各自在自家的赌场内抽头渔利,直至2019年8月6日案发。截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家中的赌场内抽头渔利27800元,被告人符某某在自己家中的赌场内抽头渔利约3万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扑克牌15张;2、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账本、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明某甲、刘某某、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 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1378724****、符某某1397584****)。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扣押赌具扑克牌15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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