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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道**号**梯**房。2016年11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神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神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粤R0****号小型轿车交由黄某某驾驶。同日1时许,黄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上述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石湖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0.4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神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执法同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神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神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300****被告人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203****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盘资料1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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