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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镇**村**组**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镇**村**组**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400元的方式在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KTV定了贵宾****,在包厢内,瞿某某与黄某某、杨某(17岁)、张某某(15岁)、银某某(13岁)、兰某某(14岁)等人将黄某某购得的价值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共同吸食。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让瞿某某在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乐尚KTV预定包厢,后瞿某某通过微信支付400元的方式在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KTV定了贵宾****。在包厢内,黄某某将购得的10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与瞿某某、杨某(17岁)、张某某(15岁)、银某某(13岁)、吴某某(15岁)等人共同吸食。2019年11月5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乐尚KTV贵宾5号包厢现场查获吸毒人员黄某某、瞿某某、杨某、张某某、银某某、吴某某,经检测,黄某某、瞿某某、杨某、张某某、银某某、吴某某的尿液毒品检测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瞿某某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蔚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瞿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碟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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