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1********,汉族,小学肄业,**,住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小学肄业,**,住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间,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铁门盗走卖掉。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铁门价值160元。
2、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铁门盗走卖掉。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铁门价值200元。
3、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窜至中牟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铁门盗走卖掉。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铁门价值390元。
现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供述;5.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现住中牟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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