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田某某赌博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桥**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院**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16日间,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伙同姜某某(在逃)先后在本市门头沟区********号楼**单元**号、**号楼**号,以网络龙虎局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20年5月16日16时许,民警经群众举报,在18号楼607号查获被告人田某某及赌博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程某某、乔某某等人,被告人黄某某及姜某某当时不在屋内,当场起获用于赌博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885元。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杜家庄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POS机、现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起获经过、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证、赌资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照片、借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景某某、杨某某、程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转账记录光盘等;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田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含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随案移送电脑主机、手机、POS机等物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