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之后对该射钉枪进行改装,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先后保管该射钉枪。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莫某某结伙或者单独持射钉枪在万宁市**镇辖区打猎,共猎捕大白鹭、牛背鹭、岩鹭、斑林狸等野生动物15只。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莫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和2019年11月8日持枪猎捕了大白鹭、牛背鹭共4只和海鸭1只;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和12月8日持枪猎捕了大白鹭、白鹭共3只;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10月6日持枪猎捕了岩鹭1只;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持枪猎捕了斑林狸1只;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持枪猎捕了白鹭4只。经鉴定,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大白鹭、牛背鹭等为“三有”野生动物,岩鹭、斑林狸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莫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钩、鱼线3盒、射钉枪1支、手机2部(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莫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福欣
书记员:周筱忠
2020年9月28日
附 :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87673****,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00802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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