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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48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至同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郑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使用一辆粵L9****号改装货车贩卖汽油至惠城区、仲恺区等地的私人加油点,贩卖汽油金额共101333元。

2020年1月4日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文某某(已判决)受“阿某某(身份不详,在逃)”雇佣,在惠城区江北金泰职业学校前的空地,使用一辆粤BB****号改装小货车向郑某某、石某某购买汽油后,再贩卖给他人。至案发时,王某某贩卖汽油金额共55891元。

2020年1月9日,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在惠城区江北金泰职业学校前的空地贩卖汽油时被人赃俱获,侦查机关现场查获改装车辆二台、汽油0.8吨及油罐、加油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涉案汽油属于车用汽油馏分,硫含量结果满足国( VI)车用汽油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黄某某涉案金额101333元,王某某涉案金额558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均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熊椿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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