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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科儿,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号附**,住成都市金牛区**广场**座**号。2019年1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以黄某某涉嫌抢劫罪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经我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抢劫罪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 日凌晨,经共谋,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以被害人毕某某欠被告人王某某债务为由,限制被害人毕某某离开,并使用钢管、刀具等物品,对被害人毕某某进行殴打、刺伤,强迫被害人毕某某使用微信向其朋友借钱,后将被害人毕某某借到的人民币100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

2019年1月17日,公安民警在金牛区**广场**座挡获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挡获被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成都市金牛区**广场**座**号,电话:1776127****;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03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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