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2014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委托被告人黄某某帮其办理警官证,随后将其个人信息及照片发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信息发送给微信网友“A-超级无敌飞天小女警”制作警官证,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将办证费用人民币265元支付给 “A-超级无敌飞天小女警”的微信账户,后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警官证后交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晨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随案移送警官证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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