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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至2016年因赌博多次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12月、2017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长顺县**街道**村**组。201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实际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望,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2012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在长湖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从长湖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杨望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决定将郭某某作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乡一带开设赌场至少20场,每场抽头获利至少3000元,累计抽头获利至少6万元;每场赌资至少2万元,累计赌资至少40万元;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人,累计人数至少200人。期间被告人杨望负责望风,个人从中非法获利至少6000元。

2.2017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乡一带开设赌场至少10场,每场抽头获利至少3000元,累计抽头获利至少3万元;每场赌资至少2万元,累计赌资至少20万元;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人,累计人数至少100人。

3.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的白天,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一带开设赌场至少3场,每场抽头获利至少2000元,累计抽头获利至少6000元;每场赌资至少5万元,累计赌资至少15万元;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人,累计人数至少30人。

4.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的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村租房内开设赌场至少5场,每场抽头获利至少3000元,累计抽头获利至少1.5万元;每场赌资至少2万元,累计赌资至少10万元;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人,累计人数至少50人。

5.2018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镇一带开设赌场至少6场,累计抽头获利至少6000元;每场赌资至少2万元,累计赌资至少12万元;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人,累计人数至少60人。

6.2018年12月底、2019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街道、**镇一带开设赌场至少4场,累计抽头获利至少10000元;每场赌资至少10万元,累计赌资至少40万元;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人,累计人数至少40人。

二、聚众斗殴罪

2016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史某某因个人恩怨约定在长兴县**镇**队附近斗殴,后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杨望及刘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砍刀至现场,在黄某某的指使下,王某某、杨望持砍刀对史某某进行伤害。经鉴定,史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杨望及同案人刘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杨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杨望无视国家法纪,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望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杨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望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佳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杨望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七册、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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