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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玉某某等3人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乡**村**屯**号,现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巷**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号出租屋。

被告人施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200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出租屋。

以上被告人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施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玉某某认识**驾校业务员卢某某,2019年8月31日,玉某某与被告人施某甲商量以想到**驾校报名学车为由将卢某某约出来,当晚20时30分许,玉某某打电话将卢某某约到光明区**街道**路一家奶茶店了解学车,谈到22时,玉某某提出去**路**店对面的烧烤店吃烧烤,玉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黄耀甲以及黄某乙等人,卢某某打电话叫来男友刘某某及另一男子一起到烧烤店与玉某某等人谈业务。众人吃夜宵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玉某某、施某甲先行带严重醉酒的状态下的卢某某离开,黄某乙与刘某某继续在烧烤店谈业务。

玉某某与施某甲先将卢某某带至施某甲、黄某甲共同租住的位于**路**号**房,后黄某甲随后也到达出租屋楼下,在该房内玉某某、施某甲、黄某甲三人对卢某某实施强奸行为。3时30分许,玉某某、施某甲将仍处于醉酒状态的卢某某从**路**号**房带至光明区**街道**巷**号**房。凌晨5时许,玉某某、施某甲将卢某某带至**路**店旁,卢某某叫哥哥唐某某接其回家,当时卢某某上半身穿着内衣,穿着长裤,身上披着被子,手上及裤子都是血,唐某某接到卢某某后发现不对劲,于是报警,后民警经研判分析后,于9月1日11时在**巷**号**房将玉某某、施某甲抓获,在**街道**路**号**房将黄某甲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卢某丽受伤至阴道裂伤,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鉴定,从**巷**号**房床垫表面擦拭子检出Y-STR分型与黄某甲血样检出的Y-STR分型相同;**房床垫表面擦拭子检出常染色体混合STR分型包含卢某某血样、黄某甲血样检出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与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疾病诊断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黄某乙、刘某某、施某乙、涂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玉某某、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施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对其进行轮奸,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玉某某、黄某甲、施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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