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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熊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街**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房。2009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于同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熊某某商议租用一台车辆,然后使用办理虚假证件的方式将车辆卖掉以骗取钱财。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汽车服务公司租了一辆牌照为粤QUG****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之后,三人以庞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车辆登记证。同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庞某某、熊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约定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旧围210栋国美公寓楼下交易车辆,被害人林某某在查看了庞某某提供的相关车辆证件后,分三次将共计9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庞某某的银行卡内。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庞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熊某某从被害人处获取介绍费人民币1500元。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林某某在验车时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后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年5月26日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9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多起涉毒案件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两宗贩卖毒品案件,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4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庞某某、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庞某某、熊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的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蕾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5****39),

被告人庞某某、熊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2册,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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