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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焦某某等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镇**城**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2014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桥**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1********,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焦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2019年6月案发,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程某某、李某甲(二人另案起诉)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程某某手中接收废铝灰,未经处置在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进行倾倒。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1、被告人黄某甲以每车(约35吨至40吨),450-600元不等的价格从程某某、李某甲(另案起诉)处接收废铝灰,经安阳相州会计事务所审计,程某某为此支付黄某甲处置费339600元,李某甲支付黄某甲处置费24120元。

2、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在明知黄某甲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车300元的价格,将200余车废铝灰,直接倾倒至被告人焦某某沙坑,并用黄土覆盖。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清理处置共计13234.066吨危险废物,黄某甲支付张某某每车倾倒费100元,经安阳相州会计事务所审计,张某某获利11680元,焦某某获利69450元。

3、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黄某甲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车300元的价格收取黄某甲处置费,将17车废铝灰,直接倾倒至韩某某许家沟乡小寨村的场地,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清理处置共计1102.06吨危险废物,黄某甲支付韩某某5100元。

4、董某某(另案起诉)在明知黄某甲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黄某甲将废铝灰100余吨,倾倒至安阳县水冶镇石涧村西沟等地。黄某甲通过微信支付董某某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有前科证明、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到案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政府已支付资金手续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程某某、乔某某、李某甲、董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等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焦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6.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焦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黄某甲倾倒14400余吨;焦某某、张某某倾倒13234.066吨;韩某某倾倒1102.06吨,均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焦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焦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惠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焦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现在安阳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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