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061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张寨村后**庄**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715,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办事处龙潭村**庄**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伙同张某某(病故)自2009年至2016年在颍州区程集镇后孙庄以采取取土烧砖的方式非法破坏耕地,后形成沟塘,经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二人非法占用破坏的耕地达15.9393亩,全部为一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采矿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5.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大量土地毁坏,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张寨村后**庄**户;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景区办事处龙潭村**庄**户;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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