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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汤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33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25402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261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因被告人黄某某经济状况较差,被告人汤某某遂提出将黄某某介绍嫁到外地,借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建议。黄某某考虑一段时间后表示同意,汤某某遂开始帮其找寻诈骗对象。2019年6月6日,在被告人汤某某、蒋某某及叶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撮合下,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丁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兴泰宾馆见面。为取得丁某甲及其父亲丁某乙的信任,汤某某、叶某某、蒋某某等人安排人员冒充黄某某的父亲与丁某乙通电话,丁某乙、丁某甲父子遂打消顾虑,按商定交付“彩礼”钱150000元并签订结婚协议。黄某某非法所得87900元、汤某某非法所得2100元、蒋某某非法所得10000元、叶某某等人非法所得50000元。

2019年6月7日,黄某某在汤某某、蒋某某的陪同下随丁某乙、丁某甲前往肥西县上派镇进一步商定结婚事宜。6月9日,丁某乙、丁某甲在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以结婚为名的要求下为黄某某购买“四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共计花费17980元。6月10日,黄某某与丁某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至6月底,后黄某某借故回到广西滞留不归。因被害人丁某乙、丁某甲反复催促被告人黄某某携家人回肥西举办婚礼,黄某某遂将自己借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一事告知其妹妹黄某甲,并要求黄某甲帮忙参加婚礼以防止丁某甲家发觉其诈骗行为。7月19日,黄某某伙同汤某某、黄某甲回到肥西县上派镇。7月20日,黄某某与丁某乙在肥西县上派镇举办婚礼,黄某甲代表黄某某亲属参加婚礼。7月28日,黄某某又借故离开肥西,虽经丁某甲等人多次催促,始终不愿回返,引起丁某甲家人怀疑。9月19日,黄某某回到肥西县上派镇,试图安抚丁某甲一家。9月26,为进一步骗取丁某甲家人信任,黄某甲、汤某某一同来到肥西县上派镇丁某甲家中,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被害人,并额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雪梅

检察官助理 严娇娇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汤某某、蒋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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