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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江某某等9人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788号

1.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4********,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因诈骗嫌疑,经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5.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7********,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村**。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7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里村**。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镇**村**村。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孟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赵某某、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博众投资平台

2018年3月期间,姚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等人在深圳市梵花四季茶馆对外推销博众等投资平台。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在深圳成立网络投资公司,共同出资代理博众投资平台,其中被告人江某某作为总经理、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经理负责具体运营,被告人毛某某享有干股红利,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钱某某作为业务员。通过QQ、微信寻找发展投资客户,再把客户拉到专门的客户群,由“平台老师”(由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扮演)给客户上课,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钱某某在群里充当“水军”相互呼应、吹捧,渲染气氛,增加客户对老师的信任,引诱客户到博众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利用香港恒生指数的涨跌作为指数参考依据进行买卖,并通过各种鼓吹手段要求投资客户按照老师的建议买卖,以赚取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投资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由该平台和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等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于同年5月底至6月中旬期间离开该公司。

2018年5月9日至6月期间,被害人刘某某(珠海人)通过上述途径投资该平台共计损失人民币1808970.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查实,上述资金从被害人账户进入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市海腾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再分多次转入被告人江某某账户1493426.26元;从被告人江某某账户内转入被告人黄某某账户内500000元、被告人江某某账户内538297.60元、被告人毛某某账户内160000元、被告人潘某某账户内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账户内55500元、被告人赵某某账户10000元、分给被告人钱某某10000元共1283797.60元;余下209628.66元由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等人在运作博众投资平台的运作费用使用完。

2、亿高黄金交易平台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代理香港亿高某某黄金交易平台,并寻找下级代理发展客户。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通过被告人毛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孟某某代理该平台,伙同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以同样方法引诱客户到亿高黄金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以赚取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投资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由该平台和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等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案发后,该平台返回涉案三被害人相关本金)。

其中,同年8月6日至8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上述途径在该平台投资黄金期货,入金97800元(其中盈利部分平台无法提现),8月28日出金97925元;

同年7月31日到8月13日,被害人孙某某通过上述途径在该平台投资黄金期货,入金255584元,8月23日至8月28日出金255890元;

同年7月31日至8月6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上述途径在该平台投资黄金期货,入金195600元;8月23日至9月14日出金195815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黄某某、毛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孟某某被抓获;2018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10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孟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赵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等陈述;3.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孟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赵某某、钱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孟某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赵某某、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毛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冯某某、赵某某、钱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

2、卷宗共十一册及光盘十八张、询问笔录一份(共16页);

3、手机十八部、笔记本三本随案移送;台式电脑主机七台(暂扣在南屏派出所);扣押被告人黄某某赃款人民币42万、江某某赃款40万(暂扣在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账户),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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