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街**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身份证号码5221291997********,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湾**楼**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孔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其随后从被告人毛某甲处购得氯胺酮(K 粉)12袋(每袋价格人民币450元)、氯胺酮(玛莎)8袋,并安排毛某甲将其中2袋氯胺酮(K 粉)共计1.41克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69号禧玥酒店,交付给孔某某,其余毒品送至别处。毛某甲将上述2袋氯胺酮(K 粉)交付孔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毛某甲随身扣押氯胺酮(K 粉、玛莎)等毒品共计17.07克。毛某甲、黄某某其余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毛某甲
1.2020年9月初,被告人毛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1袋,约0.7克。
2.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毛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2袋,约1.5克。
3.2020年9月底,被告人毛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2袋,约1.5克。
4.2020年10月9日、10日,被告人毛某甲分别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翟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2次,共计约2克。
5.2020年8至9月间,被告人毛某甲分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杨某甲贩卖氯胺酮(K 粉)3次。
6.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毛某甲欲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康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但未交易成功,毛某甲将毒资退回给康某某。
7.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毛某甲向罗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2次,罗某某均未支付毒资。
二、黄某某
1.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700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氯胺酮(摇头丸)1颗。
2.2020年9月6日、8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贩卖氯胺酮(K 粉)2次。
3.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氯胺酮(K 粉、玛莎)1次。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毛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某,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毛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黄某某贩卖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的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 扬
2021年 2 月 5 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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