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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武某甲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组**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村**号,住菏泽市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路**号,住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庄**村**村**号,住菏泽市牡丹区**花园村。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定陶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女,1982年**月**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花园**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同年7月22日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武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武某乙、程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苏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5日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武某甲、李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其租住的菏泽市牡丹区**庄家中进行聚会,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资料。2019年6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租住的菏泽市牡丹区**庄家中发现“全能神”组织邪教书籍9本。2019年6月16日,民警在曹某**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洗手间地下及堂屋东屋地下分别挖掘出装有“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的塑料桶两个。经现场清点,塑料桶内共有“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286本、书籍12本、播放器4个、内存卡1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武某甲、张某乙、李某甲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黄某某住所勘验搜查笔录、李某丙、张某甲、武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播放器、内存卡。

二、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苏某某在被告人李某丙租住的菏泽市牡丹区**花园村家中、被告人苏某某家中等地点多次参加聚会活动,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资料。其中李某甲系“带领”,将上级下发的宣传资料复制给他人,进行传播,起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张某乙先后任“全能神”邪教组织“联络”和“带领”,负责把宣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资料在聚会点之间相互传送。被告人李某丙、苏某某系“接待家”,为聚会人员提供食宿、场地、宣传资料等便利条件。2019年6月15日、16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丁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55本、书籍3本、光盘1张、MP5播放器1个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张某乙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38本、书籍3本、MP4播放器1个(内装内存卡1个)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李某丙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64本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搜查出“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258本、书籍8本、内存卡1张、笔记本电脑1部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苏某某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18本、内存卡1张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压缩饼干4盒、大米、小米各2袋、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戊、石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丁、张某乙、李某丙、李某甲、苏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搜查、辩认笔录:对被告人李某丁、张某乙、李某丙、李某甲、苏某某住所勘验、搜查笔录、被告人李某丁、张某乙、李某丙、李某甲辩认笔录;6.电子数据:播放器、内存卡、光盘。

三、2019年以来,被告人武某乙伙同葛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多次参加聚会活动,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资料。被告人武某乙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保管家”,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保管学书籍资料。2019年6月15日,民警在其住处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138本、书籍10本、内存卡1张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葛某某、陈某甲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乙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对被告人武某乙住所勘验、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内存卡。

四、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伙同程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多次在其家中聚会,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及资料。2019年6月15日,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134本,内存卡1张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吕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对被告人李某乙住所勘验、搜查笔录。

五、2018年以来,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分别在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家中及牡丹区岳程办事处刘庄村黄某某住处等地多次参加聚会活动,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资料。被告人武某甲从事“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期间,被上级任命为保管书籍等资料的“保管家”。被告人张某甲被上级任命为“和谐2组”组长(文字组),专门为其“全能神”邪教组织编写信神的经历见证文章并上报给“和谐6组”,经审核把关合格后再上报其上级组织。2019年6月15日、17日,民警在被告人武某甲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548本,书籍290本,内存卡1张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343本,书籍22本,内存卡3张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黄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对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住所勘验、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内存卡。

六、2018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乙、马某某等人在其家中等地多次参加聚会活动,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资料,并积极向其周围的人宣传“全能神”邪教组织。2019年7月6日,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发现“全能神”邪教组织小册子147本、书籍1本、MP5播放器1个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全能神”邪教组织书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马某某、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李某乙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对被告人程某某住所勘验、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播放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武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武某乙、程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苏某某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国家取缔,仍积极参与传播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民

2020年3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武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武某乙、程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苏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七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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