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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梁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200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周某某三人从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驾驶一辆为桂N****9的丰田牌小汽车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进行卷烟非法经营活动。当天下午17时许,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治安大队和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该处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中华牌卷烟4件200条和桂N****9小汽车。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华牌卷烟4件200条价值188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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