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廖某某与朋友吴某某等人在一起时,吴某某接到其同村的马特园村村民的电话,得知马特园村青年们在英利镇聚福宾馆打架,于是吴某某与廖某某等人骑车返回聚福宾馆查看情况,被害人廖某某与吴某某等人在英利镇人寿保险附近处与马特园村其他村民汇合。过了一会儿,被告人邱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英利超级堡门口对面处,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各自手持着长镰刀从一辆摩托车上走下来,追赶站在附近处与其有矛盾的马特园村村民们殴打。在旁的被害人廖某某等人都分散逃走,其中廖某某刚跑出约十多米远时,不慎摔倒在地上。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各手持一把长镰刀追上,持刀对倒地的廖某某挥砍与殴打,致廖某某右手腕、左膝部、左内踝部、右大腿等部位不同程度被砍伤。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持刀行凶后,乘坐被告人邱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到雷州市公安局英利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历、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纠集乘搭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去作案,在共同犯罪作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邱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害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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