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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单元**室,案发前开房住钦北区龙胜街威斯汀国际商务酒店32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绰号某某甲,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绰号某某乙,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水井坑社区**村**队**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019年7月5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之后改变管辖,将该案报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梁某某商议,由梁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冰毒,黄某某负责销售,双方从贩毒中获利。被告人黄*从2018年8月份开始,先后多次以每克冰毒2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梁*振转账并由梁*振再转给上线购买毒品,共计转账金额191639元,购买毒品冰毒709.77克。被告人黄某某取得梁*振购买的毒品后再以每克310元至450元不等约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吸毒人员李*明向黄某某多次转帐共9890元,购买毒品冰毒21.97克,吸毒人员苏*富向黄*多次转帐共6400元,购买毒品冰毒14.22克.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为了可以在黄*处免费获得冰毒吸食,则在**商务酒店内帮黄*将购买后的毒品冰毒分装称量打包及将毒品放置在交易点。

2018年12月18日10时许,办案人员在钦北区*街****商务酒店*号房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陈某某当场抓获,并在房间查获可疑毒品5小包.同日,在钦州中马工业园蓝盾保安公司将梁某某抓获。

经鉴定,从查获的5小包毒品可疑物的2小包(净重7.42克)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扣押的毒品等物证、转帐截图等书证并有各自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梁*振、陈*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冰毒709.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达爱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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