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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柏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9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柏某某在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证的情况下,于东莞市茶山镇金来粮油有限公司附近一空地储存并贩卖柴油。同时柏某某聘请被告人黄某某看守黑油存储现场,帮助黑油脱色。期间柏某某使用一部红色装有油箱的东风天龙牌货车(车牌赣C8****)在东莞市内的多家加油站售卖柴油,共销售柴油约19660公斤,营业额累计约119920元。2019年10月18日10时某某,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发现一辆红色装有油箱的东风天龙牌货车(赣C8****)、一辆蓝色装有加工柴油设备的华菱牌货车(湘J3****)和一辆装有疑似抽油设备的白色五十铃牌货车(粤S2****),公安人员对货车及黄某某、柏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搜出加油设备、装有汽油的油罐、货车钥匙等物品,后将黄某某、柏某某抓获归案。茶山工信局在现场的一辆红色东风天龙牌货车(赣C8****)及一辆蓝色华菱牌货车(湘J3****)上提取不明液体共20000升,经鉴定,均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0号(VI)质量指标要求,属于成品油柴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缴获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柏某某、黄某某的辩解和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贩卖燃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恒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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