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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林某甲等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6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橇棍、剪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小区,通过爬窗户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座**房的家中,没有盗窃到财物。随后,黄某某通过翻外墙方式进入被害人谬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座**的家中,盗窃了2瓶茅台牌白酒、8瓶马爹利牌洋酒。

2020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林某乙驾驶粤RH****的白色小汽车许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购买冲击钻、电缆剪、手套等作案工具,后接上另一被告人林某甲,三人合谋由林某甲驾驶车辆来到南海区**镇**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黄某某下车后通过翻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到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号别墅内,没盗得财物,随后黄某某通过伸缩梯进入**花园**号别墅内盗得一只宝柏男装手表、一只劳力士男装手表、一只百达翡丽男装手表、一只法兰克穆勒男装手表、一只宝柏女装手表及一只女装海鸥手表(共价值人民币46万元)及港币15170元、人民币1300元。黄某某得手后,由林某乙、林某甲开车接应逃离。次日0时许,林某甲搭载黄某某来到附近山脚,由黄某某一人将盗得的六只手表进行藏匿。凌晨2时许,林某甲在林某乙教唆下将黄某某藏匿的一只劳力士手表以及一只宝珀男装手表据为己有,并藏于林某甲家中一楼墙洞里,后让其哥哥林某丙(另案处理)进行藏匿。2020年3月18日,黄某某伙同林某甲来到广州市找胡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盗窃所得的一只宝珀女装手表以及一只百达翡丽手表,胡某某以76000元的价格收购并以84000元转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销赃后黄某某自己留下一只海鸥牌手表,林某乙分得一只法兰克穆勒手表及18000元人民币,林某甲分得24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0日,民警抓获黄某某并在其身上起获一只海鸥手表,抓获林某乙并起获一只法兰克穆勒手表;同年3月21日,在王某某店铺内起获涉案的一只宝珀手表以及一只百达翡丽手表;同年3月25日,民警抓获林某甲并起获一只劳力士手表以及一只宝珀男装手表。破案后,起回的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手表等赃物;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乙、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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